“十五”期间,国家相继修改了新的《水法》,颁布实施了《行政许可法》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几年来,长江委在流域水政工作方面获得了哪些突破?10月26日,在安徽合肥开会的长江流域及澜沧江以西区域水政工作经验交流会回应做出了具体的问。 流域水法规体系日臻完善 制订《长江法》是贯彻实施《水法》和规范治江不道德的根本性措施,目前,《长江法》首期法律研究构成一批最重要成果:长江委内单位积极开展的12项专题研究陆续取得成效,与国内有关研究机构合作的6个《长江法》法律专题研究皆已完成,与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合作已完成的“《长江法》法律必要性研究”项目通过竣工验收,这标志着《长江法》法律第一阶段前期工作基本完结。
2006年4月,长江委将有数研究成果修改完备,月上报了《长江法》法律建议。 与此同时,长江委草拟并因应国家实施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效地增进了长江河道采砂构建依法、科学、有序管理的目标,被水利部领导称作全国水政工作的众多“亮点”,并代部已完成了全国《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另外,《三峡水库管理办法》、《丹江口水库管理办法》近期已完成报部成果,《长江河口管理办法》法律调研也获得大力进展,流域法规体系大大完善。
贯彻确保了省际边界的水事秩序 协商解决问题流域内省际水事对立和纠纷是长江委水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十五”期间,长江委针对鄂渝两省丹江荆紫关、鄂赣边界长江河道采砂、川黔两省同民河、湘鄂两省淋溪河、云川两省云川堰等多起水事纠纷或对立,了解现场调查协商,对立皆得减轻或消弭。
尤其是鄂豫两省丹江荆紫关河段水事纠纷,长江委经过大量艰难工作和重复协商,最后通过统一规划、统一实行防洪工程措施,解决问题了近半个世纪的对立,沦为通过工程措施顺利消弭省际水事纠纷的典范。 为有效地防治流域内省际边界水事纠纷,长江委还自律研发了“长江流域省际边界河流地理信息系统”,获得了长江流域典型河流初始水权分配研究的可行性成果,并草拟了长江流域省际边界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制度,从制度上探寻防治省际水事纠纷的方法。
可行性建构起执法人员网络体系 建构水政监察网络体系是长江委增强流域水行政执法的一项最重要任务,“十五”期间,长江委重新组建了一支由水政监察总队及其办公室、2支直属总队、14支支队和24支大队构成的强劲队伍,可行性构成了遍及大江上下,点、线、面融合的水行政执法网络体系。 同时,首次对国有大型企业——安康水力发电厂向警方水源实行行政处罚,重拳压制了三峡库区重点违章过河项目,并对流域水电研发、长江源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以及干流所取用水安全性等展开执法检查,有效地增进了流域水行政管理工作,竖立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权威形象。 行政许可管理踏入规范化轨道 2004年《行政许可法》施行前后,长江委实施了《长江委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实行意见》,明确提出了9项措施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并全面完成了对现有行政许可(审核)项目的清扫。
为更进一步贯彻执行该法,长江委在全国水利系统首度实施了《长江委行政许可实行程序规定》,并印发了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格式,公开发表了行政许可的办事指南,还实施了《长江委水行政即位制度》,以更进一步规范长江委实行行政许可不道德,贯彻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的合法权益。 另外,从2005年7月1日起,长江委月实施水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办公,正式成立了行政许可服务处,必要对外法院行政许可申请人工作,并负责管理总办和递送行政许可要求,标志着水行政许可的实行踏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十五”期间,长江委水政水资源管理部门,共计顺利办理了流域内91个建设项目水源许可实申请人,36个建设项目水源许可申请人,为流域内20家水源户派发了水源许可证,38家水源户换发了水源许可证,贯彻遵守了流域水行政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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