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本文摘要:国家林业局政府网11月19日讯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领域的一次深刻变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关系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内蒙古自治区有集体林地3.27亿亩,占全国集体林地近八分之一,是集体林地面积最大的省区,承担着重大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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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政府网11月19日讯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经济领域的一次深刻变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关系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内蒙古自治区有集体林地3.27亿亩,占全国集体林地近八分之一,是集体林地面积最大的省区,承担着重大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自2004年试点、2009年全面启动实施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成立组织机构,出台政策文件,全面动员部署,严格落实责任。

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各级党委政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基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勇于创新,经过全区上下的共同努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大成果和明显成效。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与核心。在实施过程中,内蒙古始终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牧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牧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牧民意愿,确保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截至目前,全区已确权集体林地3.25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9.39%,发放林权证187万本,发证面积3.21亿亩,占确权面积的98.77%,确权率和发证率均超过国家要求的95%,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为了科学、客观评价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在旗县、盟市开展回头看和自查、复查的基础上,日前自治区正在开展检查验收工作。

深化改革有序开展。在全面推进主体改革的同时,各地在深化改革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与实践。已成立旗县林权管理服务机构39个,开展林权登记管理、森林资源评估、林权交易、法律咨询、科技指导和市场信息等多项服务,通过一站式受理、一站式办结、一站式服务,杜绝了多人批、重复跑、拖延办等现象,切实为林农提供了方便;成立农牧民林业专业合作社152个,入社农牧户达2.14万户,经营林地面积109万亩,通过合作互助,提高了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了规模效益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林权抵押贷款要求,累计办理林权抵押28.87万亩,贷款3.3亿元,有效缓解了林农资金短缺问题;森林保险工作正在制定实施方案。

通过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创新了林业体制机制,农牧民成为集体林地真正的经营主体,造林护林和兴林致富的积极性得到极大的激发,激活了各类林业生产要素,增强了林业发展活力,解放和发展了林业生产力,在推动林业发展、改善生态、促进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些年,内蒙古年度林业生态建设面积均超过1000万亩,生态状况实现了整体恶化趋势趋缓,局部地区明显改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是一项复杂、系统的社会工程,是一项关系改善生态和民生的民心工程。

内蒙古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重大成就,关键是做到了五个坚持:坚持高位推动,强化领导抓林改;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谋林改;坚持群众路线,取信于民促林改;坚持规范操作,依法依规搞林改;坚持配套改革,整体协调推林改。妥善处理了农牧民得实惠和生态受保护的关系,集体和农牧民的利益关系,管理与放活的关系,组织引导和依靠农牧民民主决策的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随着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完成,内蒙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进入全面深化、整体推进阶段。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落实温家宝总理要继续推进配套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切实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层次问题,把林改引向深入的重要指示精神,今后几年将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巩固改革成果,健全完善促进林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的长效机制,重点放在为农牧民谋利益和提升服务水平上。一是落实和稳定农村林地家庭承包制度。对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确保改革质量。对历史遗留问题、三过问题和承包经营纠纷、权属争议林地,依法加大调解处理力度,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林区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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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收集齐全、整理规范、保管安全、分级管理、利用方便的总体要求,加强林改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将林改中产生的各类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林改档案完整准确、系统规范、方便利用,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二是大力发展林下经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不断发展壮大林下经济,转变林业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绿色增长和农牧民就业增收,让农牧民在林木采伐前获得收益,走不砍树能致富、长中短结合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通过反弹琵琶,充分调动农牧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形成生态与产业共进、保护与开发并重、改革与发展互动的良好局面。科学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开展林下经济发展示范基地建设活动,通过重点扶持,引进和培育龙头企业,成立林业专业合作社,推广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因地制宜发展品牌产品,逐步实现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的发展格局,增强农牧民持续增收能力,林下经济产值和农牧民林业综合收入实现稳步增长。三是着力推进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林业专业合作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加强与发改、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落实扶持政策,不断培育并发展壮大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使各类生产要素通过合作组织进入林业发展的各个领域,规避单打独斗的市场风险,促进林业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促进资源增长、农牧民增收。以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县创建活动为抓手,有计划、分类型地抓好典型示范,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合作组织蓬勃发展。四是转变职能,强化服务。

建立健全林权流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强化评估机构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资产评估和林权流转行为,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牧民失山失地,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林权管理,搭建服务平台,全面完成旗县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设,提高林权管理、流转交易、社会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加强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各类服务机构,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农牧民发展林业创造更好的环境,让农牧民从林改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五是落实完善林业财政和金融、保险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的支持,建立健全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在造林、抚育、管护等方面给予补贴。认真执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扩大地方公益林补偿面积,提高补偿标准。

按照谁开发、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筹集林业建设资金,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步伐。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金融、保险等部门单位的沟通协作,研究制定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办法和森林保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政策措施和森林保险制度,努力拓宽林农的融资渠道,增强林农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农牧民发展林业生产提供保障。(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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